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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0 17:39
来源:本站
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捐赠物资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慈善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和慈善会章程、《财务管理办法》、《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捐赠物资是慈善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玩具等物资。
一、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1、为贫困患者提供治疗需要的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
2、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提供教学用品、图书、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玩具等物资支持;
3、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如生活用品或其他资助活动。
二、接受捐赠
1、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慈善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物资。
2、慈善会接收捐赠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写明捐赠物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交付时间等。
3、慈善会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数量须经捐赠人、慈善会专人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
4、捐赠人提供了捐赠物的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慈善会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帐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5、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物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6、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1)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
7、捐赠物资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至慈善会;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由捐赠人和慈善会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8、捐赠人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必须办理股权变更至慈善会的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慈善会予以经济回报。
9、慈善会收到捐赠物资后,应向捐赠人开具《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和《捐赠证书》。
三、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1、慈善会对捐赠物资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2、对捐赠人有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物资,慈善会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需经捐赠人书面同意。
3、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慈善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项目。
四、对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1、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2、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3、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慈善会办公室报告。
五、对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管理:
1、严格履行《捐赠合同》,按约定执行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工作;
2、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严格依据《捐赠合同》,遵照捐赠人意愿向受助人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交付受助人。受助人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向慈善会开具物资接收凭据。
3、慈善会接受捐赠物资和物资分发一律在慈善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收捐赠物资的日期、捐赠人名称、物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物资分发去向、用途等。
4、捐赠人有权向慈善会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慈善会秘书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如实答复。
5、慈善会应与受助人签订《资助合同》,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用途和使用方式。
6、慈善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资助合同》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情形的,慈善会有权解除《资助合同》。
六、法律责任
1、捐赠人应认真履行《捐赠合同》,按照《捐赠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慈善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慈善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2、慈善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3、慈善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慈善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慈善会所接受的捐赠,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七、监督检查
1、慈善会办公室要组织人力及时开展对捐赠物资发放、使用情况的日常自查和自我监督。
2、自查和自我监督的重点内容为:
(1)捐赠物资是否真正落实到应该接受捐助的人身上;
(2)对捐赠人指定捐赠物资用途或捐助地区的,是否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3)物资捐赠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4)在发放捐赠物资的过程中,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交付捐赠物资,或弄虚作假、受助人名不副实等问题时,慈善会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5)慈善会违反《捐赠合同》使用捐赠物资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慈善会遵守《捐赠合同》或者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本办法自慈善办公室通过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慈善办公室监督实施。本办办法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