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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10:10
来源:本站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助残、救死扶伤的传统美德,关心和帮助我区鳏寡孤独、困难户以及其他因病、因灾造成特殊困难的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更好地促进我区慈善事业的发展,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特成立江门市蓬江区慈善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江门市蓬江区慈善会。(英文:Jiangmen Pengjiang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PJCF)。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由热心于慈善事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人为本,慈善为怀,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扶贫济困,赈灾救助,敬老助残,为社会上生活最困难的人和弱势群体排忧解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地址设在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大道东6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动和组织举办各类慈善募捐活动,募集慈善款物;
(二)开展助困、助学、助医、助老、助孤、助残、赈灾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并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开展慈善公益项目援助;
(三)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慈善公益服务机构,资助本区慈善公益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四)支持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组织热心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开展慈善公益宣传和业务培训,传播普及慈善意识;
(六)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活动,促进地方慈善公益事业发展;
(七)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
(八)承接政府和相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纪守法,拥护本会章程 ;
(二) 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
(三) 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或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的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有自愿入会、自愿退会的自由权;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及时在本会网站或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不少于5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办公室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特殊情况下,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面、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拥护本会章程,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九)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可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情况特殊的,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会签、通讯、视频等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会员大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特殊情况下,可指定一名副会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参加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和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办公室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兴办各类慈善事业的收入;
(四)举办慈善募捐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及资金增值部分;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收取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慈善资金救助对象和资助项目:
(一)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低收入家庭;
(三)单亲、边缘困难家庭;
(四)下岗、失业特困家庭;
(五)特困家庭患有特定病种的成员;
(六)困难的残疾人;
(七)困难的优抚对象和参战人员;
(八)符合本会宗旨、业务范围内的慈善公益项目;
(九)捐赠者定向资助的受益人及慈善项目。
第四十八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开展赈灾救助;
(二)开展慈善活动的相关费用;
(三)按捐赠者意愿进行资助,含定向资助受益人和卫生、教育、科学、体育、文化、环保等慈善公益项目;
(四)符合本会宗旨、业务范围的其他费用;
(五)慈善会业务经费、办公及人员费用不足时,允许在利息中列支;
(六)利息作为慈善资金一部分,可用作慈善公益项目资助。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检、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五十四条 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坚持党建引领,加强党建工作力度,规范开展党建各项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本会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本会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由上级党组织委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26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门市蓬江区慈善会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