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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15:21
来源:本站
江门市蓬江区慈善会
慈善信息平台冠名基金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江门市蓬江区慈善会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设立江门市蓬江区慈善会XXX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江门市蓬江区慈善会慈善信息平台冠名基金管理办法》、江门市蓬江区慈善会冠名基金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以及乙方或乙方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本基金资金来源于甲方捐赠或甲方组织发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捐款。捐赠人可以通过网上支付、手机支付、银行转账、现金捐赠等方式捐款至乙方指定捐款账户:
人民币户名:江门市蓬江区慈善会
开 户 行: 江门农商银行环市支行
帐 号:80020000003069890
地 址:江门市建设路57号之一
港币户名:江门市蓬江区慈善会
开 户 行:江门农商银行环市支行
帐 号:80020000010765979
地 址:江门市建设路57号之一
银行转账、现金捐赠的,须注明本基金名称;未注明本基金名称的,视为同意乙方统筹管理的其他捐款。
三、本基金须用于公益慈善用途,甲方可以事先选择用于乙方慈善项目或选择由乙方统筹管理使用;也可自定符合乙方章程规定宗旨的公益慈善项目;或者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四、乙方负责本基金捐款的接收、管理、支付等工作,须依法依规管理本基金,确保专款专用。
五、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本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做好本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六、基金选择用于乙方慈善项目的,其使用管理按照乙方该项目的章程和相关规定执行;选择由乙方统筹管理使用,乙方可以自主使用,也可与甲方共同商议使用。
基金用途或项目由甲方自定,但必须符合慈善用途。使用基金时,甲方须提交款项使用申请函,附上项目介绍、用款明细、受益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乙方审核无误后按乙方财务管理规定划拨善款。
七、本基金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由乙方统筹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基金日常行政管理等费用。
八、本基金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乙方应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向甲方反馈本基金使用情况。
九、双方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仍未能解决,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江门市蓬江区慈善会慈善信息平台冠名基金管理办法》、《江门市蓬江区慈善会冠名基金工作方案》及所签订的协议等文件履行相关义务和争取应得权益。若无法达成共识的,争议由江门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甲方在基金上线后应严格按照相关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如甲方因为生产经营状况恶化、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措施、被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停产等处罚措施,导致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家庭基本生活保障而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应当向乙方书面说明原因。
经乙方核查属实后,可直接通知甲方不需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捐赠义务,基金剩余资金由乙方统筹管理,直至该基金资金全部拨款使用完毕后,由乙方撤销该基金。乙方统筹管理时应依照本基金使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将剩余资金用于与本基金设立时公益用途相近似的公益慈善项目。
十一、若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通过有关权威部门公示的信息了解到甲方存在上述第十条“生产经营状况恶化、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措施、被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停产等处罚措施”等情况的,经乙方核查属实后,本基金将被撤销,基金所剩余的资金将全部由乙方统筹管理,甲方不得以此向乙方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
十二、若甲方在没有书面说明原因的情况下无继续履行协议满一年的,则被视为根本违约,甲方自动放弃本基金管理使用权,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本基金剩余资金归乙方统筹管理,甲方不得对基金剩余资金主张权利。
十三、本协议为长期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在执行过程中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解决。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壹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江门市蓬江区慈善会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